近年來,“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的惡意投訴舉報數量居高不下,嚴重困擾相關市場主體,擾亂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影響營商環境。9月25日,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關于依法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判定為濫用投訴的,可不予受理。同時,處置惡意投訴舉報過程中征集、收集企業和群眾反映的利用投訴舉報進行敲詐勒索、威脅恐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以索取高額賠償為目的投訴為惡意投訴舉報
部分職業投訴舉報人濫用投訴舉報、信息公開、復議訴訟等權利,大量擠占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甚至將之作為敲詐勒索市場主體的手段。為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關于依法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明確,該規定所稱惡意投訴舉報行為,是指基于利益驅使,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名,實質以索取高額賠償為目的而提起的不當投訴舉報行為。是否屬于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可從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知假買假、購買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結合投訴的頻次及專業化、格式化投訴書面材料,以及提起復議、訴訟和信訪數量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甄別。
判斷、甄別投訴舉報是否存在惡意或不正當目的,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購買、使用商品(包括服務,下同)的數量或者次數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數量或次數的;明知或應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商品的;短時間內向同一經營者或同行業經營者反復購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為標的物分別提起投訴舉報的;因購買商品獲得懲罰性賠償后,再次購買相同商品的;未因購買商品損害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僅以商品的廣告宣傳、標識標簽等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要求經營者賠償的等。
明確判定為濫用投訴的可不予受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等手段進行欺詐式索賠和不實舉報的,可以直接認定為惡意投訴舉報。對濫用投訴、惡意舉報行為的認定,應當與一般消費者投訴、舉報進行區分?!按瞪谌恕?、內部舉報人和一般消費者提起的舉報,不屬于惡意舉報行為。合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局(12315指揮中心)應加強對日常投訴舉報的數據分析和內容甄別,建立投訴舉報異常名錄,對確認為惡意投訴舉報行為的,納入本市投訴舉報異常名錄。
投訴舉報異常名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合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局(12315指揮中心)負責異常名錄的編制和動態更新工作。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本地處理惡意投訴舉報行為的相關信息上報異常名錄編制部門。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異常名錄通報當地司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實現投訴舉報異常名錄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處理惡意投訴舉報,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分類辦理原則,依照法定程序對濫用投訴和惡意舉報行為分別進行相應處理。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對于符合判定情形,明確判定為濫用投訴的,可以不予受理。
利用投訴舉報進行敲詐勒索等將移送公安機關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提到,對于投訴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屬于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因調解而免于調查處理。對于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對符合判定情形,經認定屬于惡意舉報行為的,如舉報人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可以根據需要核實舉報人身份信息。
對惡意舉報,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等有明確獎勵規定的以外,原則上不予獎勵。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同公安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處置惡意投訴舉報過程中征集、收集企業和群眾反映的利用投訴舉報進行敲詐勒索、威脅恐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